粤发改价格函〔2024〕1966号
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版)》和《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粤价〔2006〕225号)等规定,现就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大鹏公司”)一期合同气第十九至二十一合同年销售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含税基准落地价核定为27.5318元/吉焦,具体落地价由供需双方以基准落地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幅度内按《天然气销售合同》确定。
二、根据企业运营情况,核定第十九至二十一合同年省内配套项目用户含税容量费和气量费标准如下:
用户名称 | 容量费(元/天) | 气量费(元/吉焦) |
电厂用户 | ||
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 675928.3041 | 0.4714 |
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 | 675928.3041 | 0.4714 |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部电厂 | 675928.3041 | 0.4714 |
深圳南天电力有限公司 | 245826.7928 | 0.4851 |
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 477829.1792 | 0.4671 |
城市燃气 | ||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574260.8410 | 0.4916 |
深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84841.5195 | 0.5015 |
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 245163.8203 | 0.5092 |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 249639.1011 | 0.5002 |
三、为便于核算天然气配套项目用户的定价成本,现按各用户第十九至二十一合同年供应量和每吉焦折算24.1063立方米天然气计算的门站含税参考价公布如下:
用户名称 | 门站参考价(单位:元/立方米) |
电厂用户 | |
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 1.5332 |
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 | 1.5332 |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部电厂 | 1.5332 |
深圳南天电力有限公司 | 1.5445 |
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 1.5296 |
城市燃气 | |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1.5500 |
深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5583 |
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 1.5647 |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 1.5571 |
四、第十九至二十一合同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上述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相关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或LNG具体落地价超过基准落地价上下8%的幅度时,可以提前校核。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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