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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中医药业发展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6-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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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粤价[2006]16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决定》,充分发挥价格政策在中医药强省建设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一、 合理制定中医传统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各地在制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时,要按照促进其发展的原则分步调高与西医诊疗目的相同的中医服务项目的价格,逐步缩小目前两者间过大的价差,理顺两者之间的比价,遏制中医西化的势头,扶持中医传统医疗技术的健康发展。要适当调高体现中医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如针灸、推拿、中医正骨等)的价格,提高名中医、名老中医的诊金价格,调动中医从业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二、 规范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针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偏少的实际情况,组织行内专家,根据我省中医医疗行业的特点,进一步细化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新开展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要及时上报我局,由我局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确定可行的,及时审批执行。

  三、 建立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选择有代表性的中医医疗机构,对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特别是传统中医诊疗项目的价格成本进行监审,并根据成本监审的情况,适时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

  四、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具有中医特色的特需医疗服务和提供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调动中医医疗机构自我发展的积极性,满足群众对医疗服务的不同需求。

  五、 修改医疗机构自制药物制剂作价办法。适当调高中药制剂的定额生产费用和检验费、耗损费率。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所在地医疗机构自制药物制剂价格时,在符合自制药物制剂作价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对疗效确切、“简、便、验、廉”的中药制剂价格可以适当定高一些,支持中医医疗机构院内中药制剂的研制和使用。

  六、 科学、合理制定中药饮片作价办法。对已通过GMP认证的中药饮片企业生产的饮片产品及通过GAP认证企业的中药材实行差别差率,鼓励企业通过规范生产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

  七、 利用价格机制扶持中药生产企业的发展。对我省生产的原研制中成药、名优中成药以及二次开发的名优中成药,属政府定价品种的,要在价格政策上予以扶持,充分调动中药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通过合理制定药品网上竞价政策,激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省内名优中药企业生产的产品。

  八、 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我省原研制中成药、名优中成药品种实行优质优价。我省中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中成药,质量高、疗效好的品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优质优价要求的,要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促使中药企业注重药品的科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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