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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

信息来源:价格处 时间:2020-08-28 16: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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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函〔2020〕157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市场监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044号)转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尽快落实相关要求。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文件规定,对当地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情况进行梳理,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尚未制定销售价格的,要于2020年底前制定并对外公布;已制定价格的,要根据市场形势和气量变化情况,适时校核调整;尚未核定独立配气价格的,要根据《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尽快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

  二、认真自查,规范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各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定价情况进行自查。有自行制定价格情况的,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相关定价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管道燃气企业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管道燃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管道燃气企业不执行政府价格政策、强制提供管道燃气服务并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有关落实情况及2020年以来降气价的具体成效,请于2020年11月1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和省市场监管局。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近年来,我国天然气市场快速发展,对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大气污染防治以及改善人民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部分地区天然气供气环节过多、加价水平过高、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为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梳理供气环节减少供气层级。各地要组织力量、集中对本辖区天然气供气环节及各环节价格进行梳理,厘清天然气购进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合理规划建设省内天然气管道,减少供气层级,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不得强制增设供气环节进行收费;通过多条省内管道层层转售的,要尽快合并清理规范,压缩供气环节;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的“背靠背”分输站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省内管道,要尽快取消。

  二、合理制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天然气输配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制定管道运输价格,尚未制定管道运输价格的,要于2020年底前制定并对外公布;已制定价格的,要根据市场形势和运输气量变化,适时校核调整;对新投产管道,要及时制定价格;严禁管道运输企业自行制定管输价格或擅自收费。各地要根据《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制定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并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准许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地方可结合实际适当降低。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管输企业与用户利益共享的激励机制,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率,进一步降低成本。

  三、严格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是制定天然气输配价格的重要程序。各地要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对天然气输配企业的有效资产、准许成本等进行监审。有效资产根据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划的线路、输气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管道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从天然气输配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资产等,不纳入有效资产核定范围,不得计提折旧。准许成本的核定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凡与输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剔除。

  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跨行政区域的天然气管网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报告上级有关部门。逐步推行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是降低用气成本、促进天然气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接到本通知后,迅速部署,精心组织,尽快落实相关要求,降低过高的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取消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用户用气负担。有关落实情况、降价减负具体成效,于2020年11月30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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