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污水处理企业恢复执行峰谷电价的请示》(深发改〔2014〕207号)收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企业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9〕114号)规定污水处理企业不执行峰谷电价,其初衷是为减轻污水处理厂运营负担。鉴于深圳市污水处理企业不执行峰谷电价后综合电价水平反而上涨的情况,同意深圳市污水处理企业恢复执行峰谷电价计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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