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公司,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
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报来《关于核定中山火电1#、2#机组基础电价、环保电价及超低排放电价的请示》(中火电〔2016〕131号)等文件均悉,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20号)规定,核定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扩建工程1、2号机组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235元(不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自发电机组正式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执行。
二、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扩建工程1、2号机组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均已通过省环境保护厅的验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等文件规定,同意此两台机组的上网电价在原基础上增加每千瓦时1.5分的脱硫电价、1分的脱硝电价和0.2分的除尘电价,均自2016年7月18日起执行。
三、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1、2号机组的脱硝工程已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意此两台机组的上网电价在原基础上增加1分/千瓦时的脱硝电价,自2016年6月20日起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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