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发电〔2014〕5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省汽、柴油价格自2014年7月21日24时起,每吨分别降低245元和235元。调整后,国V标准92号汽油从8.00元/升降低到7.80元/升,每升降低0.20元;国V标准95号汽油从8.67元/升降低到8.45元/升,每升降低0.22元;国V标准98号汽油从9.29元/升降低到9.06元/升,每升降低0.23元;国Ⅳ标准0号柴油从7.76元/升降低到7.56元/升,每升降低0.20元。(其他标号汽、柴油价格详见附件1)
二、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和广泛宣传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三、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整后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稳定。
附件:1.广东省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7月21日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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