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4〕285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财政局(委)、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做好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市场优化配置环境资源的基础作用,现就我省试点实行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污染物治理合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企业承受能力,按照从低原则,我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确定为每年每吨1600元;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确定为每年每吨3000元。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根据污染物治理成本、政策目标要求和企业与社会承受能力等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排污权交易价格实行最低限价管理,交易时,出让方和购买方按不低于初始价格及省核准的排污权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三、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15年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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