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对我省第三批超能耗限额标准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
粤价〔2012〕20号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南方电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33号)规定,经检查,现公布我省第三批超能耗限额标准企业,对这些企业按规定实行惩罚性电价,具体企业名单及加价标准见附件。此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