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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1-04-12 14: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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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粮食局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1〕78号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农业局、粮食局、供销社,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农业和渔业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经济促进局:
    为进一步规范平价商店管理,充分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的精神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商品主要是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具体类别和品种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局会同有关单位分批制定《家常农副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在《目录》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情况以及城乡居民消费习惯,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适当增列其他类别或具体品种,报省物价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目录》制定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目录》。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所增列的类别或具体品种的,应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平价商店应当根据主要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承受能力和自身经营状况等,在《目录》所列及所在地增列的类别和品种中确定所经营的平价商品,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时经营《目录》所列及所在地增列的各类农副产品的,其具体品种不得少于各类农副产品品种总数的60%且蔬菜不得少于10种。
    (二)仅经营蔬菜或者含蔬菜在内的其中几类农副产品的,蔬菜可根据节令适当减少品种,但不得少于15种,其他几类农副产品须分别包括《目录》所列及所在地增列的该类别所有品种。
    (三)仅经营除蔬菜以外的其中某一类或者几类农副产品的,其具体品种须包括《目录》所列及所在地增列的该类别所有品种。
    三、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平价商品,其类别及具体品种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减少,需调整平价商品类别或者品种的,应当报认定其资质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价格、农业和粮食等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市场巡查,加强指导和监督。
    四、对《目录》所列平价商品(含各地级以上市增列品种,下同),应当加强价格监测,具体工作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平价商店一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资质,自动成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价格监测义务。
    五、平价商店经营《目录》所列平价商品,应当采用专用标价签进行明码标价。标价签的样式由省物价局统一规定,分级监制。

  

 

抄  送:省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地税局,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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