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0-07-05 17:32:45
字体: [大] [中] [小]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粤价〔2010〕13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民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治理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实施。为切实减轻群众和企业不合理负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的部署,决定从2010年6月底起至9月中旬,在全省开展社团收费治理规范工作。治理工作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二、工作步骤。为确保我省治理规范社团收费工作取得实效,全省治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从6月23日至7月15日。省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和各地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本管辖社团收费进行全面清查,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按照现行收费管理政策,对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提出意见,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过高的,要提出取消收费或降低标准的建议,并按要求填写《广东省社团涉企收费情况登记表》(附表一),于7月15日前分别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
    二是复查审核阶段,时间从7月16日至8月15日。根据各社团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省、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本辖区社团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逐一进行复查审核,对不合法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不合理的收费,要及时予以取消和调整。治理规范工作结束后,各地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将重新规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方法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是检查督导阶段,时间从8月16日至9月15日。省价格、财政、民政部门将对各地社团收费的治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收费进行重点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在检查督导中发现的违反规定乱收费,价格部门要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民政部门也要将此次检查结果作为社团年检的重要依据。对乱收费情节恶劣,情质严重,屡查屡犯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治理要求。治理规范社团收费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密切配合,将治理规范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事关稳定大局的事来抓,确保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省直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社团收费自查自纠工作,规范执收单位的收费行为。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社团乱收费问题,减轻群众和企业不合理负担。要认真总结治理规范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效,将此次治理规范应保留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取消收费项目、涉及金额和制定政策措施等情况,以及《广东省社团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表二),于8月17日前书面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日      发改价格[2010]1182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
    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存在垄断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团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治理规范社团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社团收费收入管理。社团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将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团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社团收取会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团会费票据。社团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购领和使用中央和省两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社团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到指定税务部门购领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治理规范的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
    各部门负责所管理社团的收费自查工作,提出治理规范的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审核。全国性和跨省区社团收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民政部负责治理规范;省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团收费的治理规范工作,要研究提出治理规范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为保证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治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清阶段(6月底前)。全国性和跨省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团的现有收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并对每项收费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保留的意见,连同《全国性和跨省区社团涉企收费情况登记表》(附表一),于6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省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社团收费的具体情况,确定治理规范工作的重点和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并组织好自查自清工作。
    (二)集中审核阶段(8月底前)。中央和省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结合自查自清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社团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逐一进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治理规范工作结束后,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重新规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频次、收费范围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重点检查阶段(9月底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社团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治理规范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根据治理规范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收费,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民政部门要将此次检查结果作为社团年检的重要依据,体现在年检结论中。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治理规范的工作要求
    开展治理规范社团收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保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指定专门司局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社团收费的自查自清工作,规范各单位的执收行为。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突出工作重点,切实解决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社团乱收费问题。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要将此次治理规范工作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项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