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气候函〔2017〕937号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各地级市发展改革局,核查机构: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气候〔2015〕8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2016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气候〔2016〕43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民航、造纸行业2016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及白水泥企业2016年度配额分配方法的通知》(粤发改气候〔2017〕74号)要求,为做好2016年度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
报告企业、控排企业(见附件1)应按规定编制2016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并通过“广东省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和核查信息
系统”(以下简称“报告系统”,网址:http://www.agri.gd.gov.cn)提交。
(一)报告核查技术文件依据:1.《广东省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2017年修订)》,2.《广东省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2017年修订)》。上述文件可在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信息系统下载查阅。
(二)报告企业应于2017年3月15日前通过报告系统提交2016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同时将系统中的碳排放信息报告打印盖章后(一式三份)报所在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
(三)控排企业应于2017年3月15日前通过报告系统提交2016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经核查机构核查后,于2017年5月5日前通过报告系统提交经核查的碳排放信息报告,同时将系统中的碳排放信息报告打印盖章后(一式三份),连同核查机构出具的书面核查报告(一式三份)报所在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线提交报告与书面报告如有差异,应以书面报告为准。
(四)我委将组织核查机构对控排企业2016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进行核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核查机构应按报告核查技术文件要求,通过文件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并于2017年4月15日前通过报告系统提交核查报告,同时向控排企业(单位)出具书面核查报告。
(五)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总本市行政区域内报告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报告、控排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报告,并就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意见,于2017年5月10日前统一报我委(一式两份)。
二、企业配额清缴履约
(一)我委通过“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网址:http://crs.gddrc.gov.cn:8080/)将2016年度的核定配额量反馈给控排企业。企业对配额核定结果有异议的,须在自收到反馈的核定配额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请出复核申请,逾期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2017年6月20日前,控排企业应按照我委核定的2016年度实际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上缴足额的配额进行履约。控排企业账户中配额不足以清缴履约的,请提前在省竞价平台或交易平台购买补足。
受我委委托,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将于2017年3月和6月进行2016年度剩余的两次配额有偿竞价发放,请有需要的企业提前做好准备。
(三)控排企业可按一定比例提交符合规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实际排放,具体要求请参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2016年度实际碳排放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发改气候〔2017〕221号)规定。控排企业使用CCER抵消实际排放时,应在2017年6月10日前向我委提交抵消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要求
(一)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本通知及时传达落实到相关企业,并认真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2016年度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工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请相关企业重视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如实提供本企业2016年度碳排放信息,切实配合核查等相关工作,并提前准备好相关的台账、凭证等资料以备核查。
(三)请核查机构依法依规、独立公正地开展碳排放核查业务,不得接受企业宴请,不得收受企业礼品、礼金、礼券等。
(四)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查机构等应按规定对企业填报的碳排放资料、数据等进行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提供。
附件:1. 2016年度控排企业名单
2. 2016年度报告企业名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2月21日
(联系方式: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小组,
电话:020—83138604,83138670;传真:020-83138670; 电子邮箱:gdets@g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