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13〕158号 2013年7月8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粤发〔2012〕20号)“继续加大建立药品平价商店工作力度”的重要部署和省政府2013年十件民生实事关于“新建300家以上药品平价商店”的工作目标,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154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药品平价商店建设,加强规范管理,特制订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药品平价商店建设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粤发〔2012〕20号)“继续加大建立药品平价商店工作力度”和省政府2013年十件民生实事关于药品平价商店建设的重要部署,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154号)的有关工作要求,扩大平价商店稳价惠民成效,合理降低药品价格,创新医药价格管理机制,促进医药分业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面开展我省药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现根据省委、省政府价格惠民工作有关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建立一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质优、价平”为经营宗旨、以“便民、惠民”为原则的药品平价商店,逐步完善政府合理调控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积极作用相结合的零售药品价格管理机制,促进药品价格合理降低,助力医药价格改革深化,切实使广大群众得到实惠。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加强对“药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合理设定准入条件和程序,明确价格优惠幅度和经营平价药品品种的遴选原则,制定平价药品参考目录,规范企业价格行为,遵循市场规律运作,企业自愿参与,以合同或协议形式与政府约定权利和义务。
(二)积极稳妥、逐步推开。各地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群众的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影响,把握好“药品平价商店”的建设进度和力度,保证质量和规范,扎实推进。
(三)规范管理、权责相符。制定“药品平价商店”经营管理规范,建立“药品平价商店”质量、价格、经营行为等跟踪评估机制,健全考核、评价、退出和扶持等一系列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促进其提高服务水平,健康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合理规划布局
各地应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和用药习惯等差异,合理制定本地药品平价商店建设规划。从大局入手,从实际出发,按照满足需求,稳步推进的原则,优先在欠发达地区的城镇、中低收入人群多的社区、保障性住房区设点推广。
(二)制定“药品平价商店”标准及管理规范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省统一指导下,按照“政府引导、行业参与、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原则,制定相关管理规范(详见附件1-5),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完善“药品平价商店”准入与退出、价格水平、药品目录、标识管理等制度,建立一套“药品平价商店”内部约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以合同或者协议形式,明确参与“药品平价商店”建设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药品平价商店”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加强自律。
(三)合理选择“药品平价商店”建设主体
充分发挥供销一体化的大型药品连锁企业积极性,切实减少流通环节费用、保证质量并满足群众的基本需求。结合广东社会零售药店许可监管的相关规定、经营特点和现状,初步考虑选择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配送能力强、管理规范、具备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药品零售龙头企业建设“药品平价商店”。
(四)确定“药品平价商店”经营品种
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安全有效、平价惠民”为出发点,本着有利于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利于促进经典优质廉价药的生产,有利于满足基本用药需求的原则,根据本省疾病谱及用药习惯,在每类治疗类别药品中选择质优价廉的常见病、慢性病治疗用药以及销量大的药品为药品平价商店经营品种,制定《广东省药品平价商店平价药品参考目录》。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从中选择,也可在省目录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制定本地《药品平价商店平价药品目录》,“药品平价商店”销售的平价药品治疗类别不少于15类(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分类,下同),剂型品种原则上不少于200个,固定销售的剂型品种原则上不少于100个。
(五)确定平价药品价格管理原则
“药品平价商店”应以保持稳定的、相对较低的价格为目标,积极探索有利于合理降低药品价格的可行途径和方法,避免低价恶性竞争,在实现药店合理利润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平价药品的价格优惠幅度和价格水平,原则上平价销售的药品价格应低于药品平价商店周边1公里商圈内零售药店同厂家、同剂型规格药品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5%以上。
(六)建立平价药品信息化管理系统
各地药品平价商店药品销售价格信息应逐步与省医药价格监管服务平台、中国医药价格网对接,实现在线服务、在线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信息交流、政策发布、实体交易等多层次、多功能平台,服务企业,服务社会。在广东省医药价格监管服务平台、中国医药价格网和广东医药价格协会网上,设立零售药店信息平台,由零售药店在网上发布各类药品需求信息,引导生产经营企业供求对接,鼓励药品平价商店在省药品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上采购平价药品。通过尝试按照药品采购规模和企业承诺等协商机制,发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集中采购、量价挂钩和快速结算等优势,减少药品流通环节,促进药品连锁经营健康持续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财政、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建立“药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地区“药品平价商店”建设统筹规划,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及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各自职能加强配合,共同引导和促进“药品平价商店”健康发展。
(二)政策扶持
1.“药品平价商店”享受各级政府对平价商店建设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平价药品价格监测机制和价格应急预案,当药品供应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设立相关制度和账目作为补贴参考依据,通过履行相关程序,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药品平价商店”适当的补偿。
2. 鼓励具备条件的“药品平价商店”开展中医坐堂服务。
五、时间安排
(一)2013年7月底前,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药品平价商店”建设管理规范、平价药品参考目录、准入、绩效考评办法等一系列管理规定,明确各地建设“药品平价商店”规划,部署相关工作,2013年全省建成“药品平价商店”不少于300家(详见附件5)。
(二)2013年11月底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管理规范,每年对本地“药品平价商店”组织一次定期考核,与建设进展情况一并上报省物价局。
(三)2013年底前,实行全省“药品平价商店”销售的平价药品种购销价格网上定期报送制度,2014年底前实施网上监管。2014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药品平价商店”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供求信息平台建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上下联动
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形成共识是做好 “药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药品平价商店”建设是探索有效降低百姓药费支出的重要创新举措。要从保障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从促进医药价格改革深化的全局高度,切实抓好“药品平价商店”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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