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气候函〔2017〕6835号
广州、珠海、汕头、中山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南澳县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4〕150号)的规定和《广东省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粤发改气候函〔2017〕50号)工作安排,现将省级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试点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项目监督与跟踪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2017年省级碳排放有偿收入资金安排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2017年省级碳排放有偿收入资金安排表
序号 |
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试点 |
补助金额 (万元) |
1 |
汕头市南澳县近零碳排放区(城镇) |
450 |
2 |
珠海市万山镇近零碳排放区(城镇) |
400 |
3 |
广东状元谷近零碳排放区(园区) |
375 |
4 |
中山市小榄镇北区近零碳排放区(社区) |
350 |
|
合计 |
1575 |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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