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0日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印发了《珠海市涉案财产价格认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在价格认定中的作用,提高价格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价格认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从全市与价格认定工作直接相关的领域、行业、部门中,聘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组成的专家群体。以单位名义参加专家库,需提供具体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第三条 专家库由市价格认证中心牵头组建,各县(区)价格认证部门参与组织,为全市各级价格认证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按照价格认定工作所涉及的装饰装修类、土建类、安装类、书画类、古玩类、珠宝玉石类、钟表类、经济林木类等专业类别聘请各类专家进行组建。专业类别由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全市价格认定工作的需要划分。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能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
(二)在全市范围所属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和权威性;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动态信息、价格行情及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特点与规律;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认定工作;
(五)业务、学术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价格认定工作的需要,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二)对价格认定项目按要求进行专业技术论证,提供论证意见,在意见记录上署名;
(三)对价格认定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参与价格认定学术交流和业务研讨。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具有珠海市价格认定专家的资格;
(二)参加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自主提出专业技术审查意见或结论,对所涉及的价格认定项目提出专业技术意见;
(四)经聘请后,出具书面专业技术意见的,按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享有相应的劳务报酬;
(五)可自愿以书面方式辞去专家资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认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价格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
(二)客观公正地为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按时向价格认证中心提出经本人签字的书面专业技术意见;
(三)对工作中知悉的价格认定事项、相关资料、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四)与所涉及认定标的及有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不得与案件当事人发生经济利益关系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聘用程序:
(一)由本人申请或行业协会推荐,提交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报市价格认证中心审核;
(二)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照专家聘用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形成市级专家拟任人选名单,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专家可以继续聘任,对复审不合格、自愿退出专家库、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适时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专家库成员。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依法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为其谋取利益的;
(三)违反价格认定工作保密制度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以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价格主管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三条 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专家库和市级专家聘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专家资格审查和资料登记入库;
(二)专家信息管理和更新;
(三)对专家聘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专家档案,登记专家工作情况,并实行定期资格复审;
(四)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五)整理、归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六)专家库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库管理费用在价格认定专家咨询费中列支。专家咨询费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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