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10月印发了《价格认定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2016年4月印发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后,认真贯彻落实是各级价格认证中心的重点工作,执行是否彻底,贯彻是否到位是价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办案机关在新规定出台后的执行情况和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是各地开展价格认定工作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湛江市发改局和公安局开展调研座谈活动,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共同执行,有利于更好开展价格认定工作。这做法值得大家学习借鉴。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公安局价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湛公法〔2017〕6号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新《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确保价格认定客观、公正,保障公安机关刑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湛江市公安局联合召开了座谈会,形成会议纪要。现将《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公安局价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或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公安局
2017年3月1日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公安局
价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2017年2月23日,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湛江市公安局在湛江市公安局指挥大楼407会议室召开座谈会,研究讨论关于执行新《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有关问题。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湛江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和各县(市)区价格认证机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参加了座谈会。经充分研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一、关于价格认定结论是否需要附认定人员资质问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将价格认定定性为价格的行政确认行为。为严格与中介评估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区分开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印发了《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统一由价格认定机构以单位名义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因此,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属于鉴定意见,不再附相关资质证明,同时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及价格认定人不再签名。如司法部门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存有疑问的,各地价格认定机构应做好书面解释。
二、关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确定问题
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价格认定基准日由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来说,以违法犯罪嫌疑人作案日(案发日)为价格认定基准日,如无作案日但有销赃日的,则以销赃日为价格认定基准日,如无作案日也无销赃日的,以案件受理日或破获日作为价格认定基准日。
对于存在上、下游犯罪,案件跨度时间长,涉案财物在不同环节、不同时段,价格不一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两个以上的基准日,并分别提供《价格认定协助书》。
三、关于价格认定受理手续的完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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