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价格认证中心 符绪洋
价格认定是一个新名词。全国范围内各级政府在制定权责清单时,陆续将价格认定工作定性为行政职权,属于行政确认职能。2015年《价格认定规定》便合乎时机出台,并赋予了价格认定一个准确的定性,即: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从各级政府的权责清单和价格认定工作定性,我们可以清楚看到,价格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职能,价格认定工作是价格行政确认,是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性质,价格认定工作终于走出了一条真正属于自己的道路,也迎来了历史的转折,它彻底地与社会中介评估和司法鉴定评估划清了界限。但是,价格认定最初源自于资产评估,参照过司法鉴定机构模式对人员和机构进行管理,虽然价格认定现在有了明确的内涵,但在工作中仍然无法摆脱资产评估和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模式的禁锢,特别表现在价格认定方法和价格认定结论的监督体系等方面。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每一次成功的改革就是一次思想的大解放,如果我们仍用旧的评估思想,并将自身归类于司法鉴定机构,价格认定这条道路绝对不会平坦,并最终将走向死路。本人从行政确认的本质出发,阐述价格认定不是简单的价值评估,强调价格认定不属于司法鉴定,不能按司法鉴定机构性质来约束价格认定工作开展,呼吁价格认定人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勇于创新,坚定不移地运用行政确认方式开展价格认定工作。
首先,我们先了解什么是行政确认,对价格认定有什么要求
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行政法中,对“行政确认”的定义是: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开展行政确认目的就是对于一些不明确的法律事实或状态予以明确,它对于当事人来说,既不授予权益,也不使其承担义务,只是依事实、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等作出中肯、客观公正的评价或证明。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产品质量的确认等。从上述定义和价格认定的特征,我们可以理解价格认定的行政确认行为是:依国家机关申请,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的法律事实和事项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认可、证明等方式,确定涉及关键证据和定案依据财物价格并出具价格结论的行政行为。它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依职权而进行行政确认,而是与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确定等一样,依申请而设置的行政确认。
根据行政确认特征和作用,它对价格认定有着特殊的要求:第一、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继《价格认定规定》出台后,国家中心出台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按照行政确认方式统一文书格式,各价格认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第二、行政确认是?羁束行政行为,价格认定机构在进行行政确认时,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不能使用自由裁量。国家和省近几年出台了很多规则和技术规范,其目的就是提供细化的标准,限制自由裁量的使用。在实际工作中,如物品的技术状况、综合折旧率等,个别价格认定机构没有进行法定检测,随意使用自由裁量,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羁束行政行为;第三、行政确认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有密切关系,在法定条件下行政确认都应当受司法审查。《行政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确认虽然不授予权益和增加义务,但也不能排除有些相对人会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因而相对人对行政确认同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价格认定规定》中,审查机关或管理相对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提起复核,复核程序中设置了通过上级机关的行政救济途径予以纠正。对行政确认进行司法审查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补救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所以,价格认定人员按照行政确认方式做出的价格认定结论,应当以平常心对待司法审查;第四、行政确认是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以行政确认方式开展价格认定必须体现法律精神。以前我们习惯性说的“谁委托谁负责”、“提出方提供的资料由提出方负责”,无论委托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价格认定人员并不去甄别、判断,造成再次“共同犯罪”,最主要表现在案件性质定性方面,案件性质不同价格认定结论不同,定罪的起刑点不同。所以,我们应当对所收集的资料包括提出方提供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并依法提出我们的建议。
其次,我们再了解价格认定与资产评估有什么区别
价格认定作为行政确认职能,它与资产评估的区别除了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外,最大的区别在于工作方式和目的不同。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对资产评估概念的描述为: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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