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
近日,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就该市某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价格认定人员是否应该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签名及附相关资质证书的请示》做出回复,并印发全市各县区价格认定机构。
复函指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的规定,价格认定工作属于行政确认工作,价格认定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向全省印发的《会议纪要》(2016年1号、2016年3号)也进一步明确:价格认定是全省各级价格认定机构的法定职责,是一项行政确认工作,非司法鉴定行为。并要求全省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无规定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依法行政原则,在价格认定工作程序方面应严格贯彻执行《价格认定规定》和《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复函强调,从2016年7月1日起,全国启用新的价格认定结论文书,统一采用行政确认文书格式,价格认定结论书和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不再需要价格认定人员签名和价格鉴证师盖章,只需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国家发改委也不再办理价格认定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注册。
复函明确,惠州市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和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不需要价格认定人员签名和价格鉴证师盖章,不再提供或另附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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