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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出台刑事案件中无使用年限非营运机动车辆价格认定技术规范

信息来源: 时间:2016-09-29 17: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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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了《关于修改印发<刑事案件中无使用年限的非营运机动车辆价格认定技术规范>的通知》。原东莞市物价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于2013年6月7日制定并印发了《刑事案件中无使用年限的非营运机动车辆价格认定技术规范》。广东省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前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影响了市场交易价格。经调查论证,现修改该价格认定技术规范并印发。

 

根据国家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非营运的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没有使用年限规定,当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建议实施报废,并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广东省环保厅2015年3月1日发文规定在珠三角地区实施轻型汽油车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V排放标准),除了粤东西北外,广州成为继北京、上海后,迈入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国V时代”的城市。9国V标准以下机动车辆采取限制交易、自行淘汰方式逐步淘汰。为客观、公正地做好盗抢机动车辆价格认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重新修改刑事案件中涉及无使用年限机动车辆价格认定技术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无使用年限机动车辆价格认定方法

机动车辆是特殊物品,除应持牌方可上路行驶外,还必须确保其行驶的安全性。影响价格的因素除使用时间和行驶里程外,还有机动车辆的设计制造费用、使用强度、维护保养状况和尾气排放等等。因此,价格认定首选方法为成本法(如市场无销售,可采用市场比较法确定基准价格)。计算公式为:

机动车辆价格=基准价格×成新率

二、无使用年限机动车成新率确定

(一)成新率必须考虑四个因素。第一、使用时间对价值的影响。按照现有机动车辆现状,正常行驶情况下,制造费用高的机动车辆相对使用时间长,相反,则使用时间短。因此,必须使用逐渐递高的调整系数,对造价高的机动车辆进行价值调整;第二、使用强度对价值的影响。根据报废行驶里程参考值,使用强度越大,越接近报废的参考值,价值减少也越大;第三、维护保养状况对价值的影响。机动车辆的使用者对车辆的维护、保养状况以及使用方法和事故率等,直接影响到车辆的技术性和安全性指标;第四、尾气排放对价值的影响。2016年1月1日起,广东省珠三角地区实施轻型汽油车国V排放标准,国V标准以下机动车辆采取限制交易、自行淘汰方式逐步淘汰。排放标准越低越接近淘汰,价值越低。

    (二)成新率的计算公式

    成新率=(R1+R2)×R3×R4

公式说明:

1、R1=P1×[1—(T×A)/100]为使用时间对价值的影响,权重为整车价值的50%。其中:P1为已使用年限权重,权数为50%,T为已使用年限(以月为单位),A为不同档次机动车辆调整系数。

2、R2=P2×(1—Y/L)为使用强度对价值的影响,权重为整车价值的50%。其中:P2为行驶里程权重(即:使用强度),权数为50%,Y为已行驶里程数,L为机动车报废行驶里程参考值数(无使用年限机动车辆为60万公里)。

3、R3为使用维护保养状况对价值的影响。影响因素包括三个方面,使用状况对机动车安全和技术性的影响,日常保养对车辆外观、内饰、油、冷气等影响,大修次数或交通事故对整车的影响。

4、R4尾气排放对价值的影响率。Ⅰ、Ⅱ标准车辆市场已较少,二手车交易价格也最低,对价值的影响也最大,价值的影响率分别为50%-60%和60%-70%。 国Ⅲ标准的车辆还在较广泛使用,价值的影响率为70%-80%。 国Ⅳ标准车辆现广泛使用,因有限制性交易,价值的影响率为80%-90%。

(三)不同档次机动车使用年限调整系数(A)。以机动车辆制造费用为基础,制造费用越高,相应的设计使用年限也越长,销售价格也高。新车销售价格越高,调整系数越低。相反,则调整系数越高(如下表)。

不同档次机动车辆调整系数(A)

档次车辆

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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