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涉嫌违纪案件、刑事案件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行为,提高价格认定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5号)文件要求,近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全省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开展价格认定工作启用新版文书格式。通知要求:
第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复核申请书)由提出机关提供,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据并严格按照价格认定协助书(复核申请书)的要求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能超越或者改变其内容。为提高双方工作效率,价格认定机构可以提供格式文本供提出机关填写使用,填写说明如下:
1是案件名称:按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规范填写,如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贪污贿赂罪等。
2是价格认定标的: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包括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按《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所列内容详细填写。
3是价格内涵:指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如某区域的市场零售价格、市场批发价格、在产品价格、产成品出厂价格、毁坏财物损失价格等。
4是价格认定基准日: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填写具体时间或时段,时段跨度不宜过大。
5是复核标的的名称、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内涵与原《价格认定协助书》的内容完全一致。若有变动,则启动新的价格认定程序。
6是复核的异议事项,填写提出机关或相关当事人对原价格认定程序、方法、依据及结论等的具体异议内容。
7是提出异议的理由和依据,简明填写对原价格认定的异议理由和依据。
8是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提出协助(复核申请)的日期,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按实际填写。
第二、新的价格认定程序已经取消了重新认定和补充认定程序。价格认定结论书发出后,提出机关增加或减少价格认定项目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是提出机关增加价格认定项目的,需重新出具协助书,详细说明增加认定项目原因。价格认定机构可以就增加项目另出具一份结论书,并在新出具的结论书中就关联情况加以说明。
2是提出机关减少价格认定项目的,需重新出具协助书,详细说明减少认定项目原因。价格认定机构可以就已确定的项目另出具一份结论书,并在新出具的结论书中就关联情况加以说明,同时注明原来出具的结论书作废。
第三、价格认定机构不对提出机关查处(办)案件的犯罪(或违法违纪)事实进行审查,但必须对作为价格认定依据的各种材料(包括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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