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7〕4430号
东莞市发展改革局,广东电网公司,东莞市三联热电有限公司,东莞市东糖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三联热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东莞市东糖集团有限公司3-6号机组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均已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等文件规定,同意上述机组的上网电价在原基础上增加每千瓦时1.5分(含税,下同)的脱硫电价、1分的脱硝电价和0.2分的除尘电价,东莞市三联热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自2017年5月10日起执行,东莞市东糖集团有限公司3-6号机组自2017年1月6日起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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