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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已结束)

信息来源:收费管理处 时间:2017-06-28 1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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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0〕1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于2013年8月31日三年试行期满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继续试行至2017年8月31日。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具体情况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至2017年7月12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综合与收费管理处),邮编510031。

  传真请发至:(020)83134195。

  电子邮件请发至:83134100@163.com

  附件:《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集结果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公众反馈意见12条,主要建议:

    1.明确“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的具体数值等;

    2.认为以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外语授课课时合计达到60%来作为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学费收费标准的依据不太合适;

    3.建议本科、硕士学费按学年或者学期收取,博士层次合作项目采用预先设定并报备学费支付总期数,和每期缴费的时间和金额;

    4.建议办法中明确如何界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完全采纳意见7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4条。未采纳的原因:

   1.从2010年以来的试行情况看,“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外语授课课时合计达到60%以上的,其学费实行政府定价;达不到三分之一以上且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外语授课课时合计不到60%的,其学费按照本省行政区域内同类普通高校同类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符合实际和可行,有利于保证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和水平。

    2.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第十条“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3.“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界定办法,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属本办法规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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