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患者需求,我们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要求,草拟了《广东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挂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至12月15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邮编:510031。
传真请发至:(020)83134169。
电子邮件请发至:83134100@163.com。
附件:1.《广东省新增或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及说明
附件:2.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29日
附件
广东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或套用项目收费。各地级以上市在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内,确定本地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和价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符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尚未列入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经临床验证及科学论证(鉴定)能显著提高诊断水平和治疗效果,并推广应用,确需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对现行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项目编码等要素进行规范、补充和完善,或涉及对已制定的指导价格进行调整,以及对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尚未制定政府指导价格的项目进行定价的情形。
第六条 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实行网上随时受理,集中审核,定期公布制度。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简称“省管医疗机构”)在网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网址:www.gddpc.gov.cn)申报,及时查询办理状态,按系统提示补正申报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将书面材料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
各地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或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由所在辖区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在前述网站填报上传,及时查询办理状态,按系统提示补正申报材料,并将书面申报材料分别转报给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
第七条 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临床应用等相关意见,立项的合法性、经济性说明,以及与现有同类项目比较等情况。或对提出的修订项目理由和依据进行说明,分析修订的必要性、经济性和可行性。
(二)涉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须提供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三)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须提供产品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广东省新增或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五)申报涉及价格制定(调整)的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同时提交《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附件2)。
(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为新增或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对现行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或把内含一次性耗材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技术尚不成熟,未经临床推广应用的;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