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对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区苏区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推动革命老区发展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让老区人民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2019年5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推动老区苏区振兴发展工作现场会并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后,根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工作部署,我委牵头起草《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与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省司法厅共同开展立法调研,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按时按质完成了任务。《意见》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加大了对我省老区苏区的政策支持,以《意见》为基础制定的《条例》,将我省革命老区建设工作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和政策措施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更加有利于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可参考:
http://news.southcn.com/gd/content/2019-11/30/content_1896711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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