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电源项目 | ||
事项名称 | 拟公开发布的内容 | |
法规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审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8〕582号)。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审批条件 | 1.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地区布局合理; 4.不影响经济安全; 5.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 6.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7.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用地的公众利益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办理流程 | 1.申请。项目申报单位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并附相关材料。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申报单位取得项目所在地政府同意项目建设意见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2.受理。项目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后,省发展改革委正式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应即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3.核准。如有必要,须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同意核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应以书面形式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项目,应将不予核准的决定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 |
办理时限 | 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包括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 |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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