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涉及处室 |
1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管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 | 在我委核准和备案且已开工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 | 一、对核准项目:100%; 二、对备案项目: 10% | 每年1-2次 | 系统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 | 一、对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抽查检查: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二、对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抽查检查: 1.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 固定资产投资处、对外开放处、农村经济处、基础设施发展处、铁路项目建设协调处、产业发展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社会发展和就业收入分配处、消费和贸易发展处、省能源局 |
2 |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管 | 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5号)全文 2.《广东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粤发改规〔2017〕3号)全文 | 我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 10% | 每年1-2次 | 书面自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 | 一、对未开工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抽查检查: 1.中央资金到位情况; 2.未开工原因; 3.计划开工时间; 4.下一步工作举措。 二、对进度滞后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抽查检查: 1.项目建设实际进展情况; 2.中央资金到位、完成、支付情况; 3.项目建设滞后原因; 4.下一步工作举措。 | 固定资产投资处、区域经济处、农村经济处、基础设施发展处、铁路项目建设协调处、产业发展处、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社会发展和就业收入分配处、消费和贸易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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