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规〔2018〕1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政策
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区分公办义务教育、民办义务教育、公办高中、民办高中,实行分类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含教科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其中,公办义务教育、公办高中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民办义务教育学费、住宿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不同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管理方式;民办高中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学费
义务教育。国家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学生字典。鼓励和支持民办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民办学校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学生免除学费标准应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
取消民办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费分段制政策。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在新学期或新学年执行。各市、县政府价格、教育部门制定和调整学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校办学条件、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和完善以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政府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变化为基础的动态调整机制。
公办高中。学费标准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县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结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审核并拟定方案,经价格听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民办高中。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学费的收取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公办学校应按学期收费,民办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但不得跨学年收费。
(二)住宿费
公办中小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免收住宿费。其他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标准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政府价格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民办义务教育。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民办高中。民办高中住宿费由学校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自主确定。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与教学相关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收费。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课后服务根据服务性质由各地结合实际,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各地在制定本地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时,不得增设收费项目,可在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事项范围内结合实际适当减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义务教育、公办高中教育阶段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收费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管理方式。其中: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项目,可由学校据实收取;国家和省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国家和省未有规定的项目,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民办高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据实收取。
二、坚持分类管理和公益导向
坚持教育收费公益属性原则,对民办教育收费实行非营利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强化教育培养成本审核,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通过落实国家对民办学校的各项扶持措施,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加大教育投入,满足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
三、全面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
(一)合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坚持体现教育公益属性。按照规定应举行定价听证的,要认真履行成本监审、听证、公示等规定程序,广泛听取社会和学生及家长意见,严格核定收费标准。各级各类民办高中学校要根据办学成本等实际,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要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选择权以及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
(二)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各地要严格遵守教育收费纪律,严格落实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在军训期间(含学工学农)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不得强制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和其他任何费用。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退费的政策规定。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还所收费用。
1.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学生在校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清退。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被学校按规定开除学籍或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4.学生在校时间从学校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四)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通过网络、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将教育收费项目、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向学生及家长和社会公开,同时在招生简章注明,并随录取通知书寄送。学校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收费管理规定,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民办学校收费内容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
(五)强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坚持非盈利和学生自愿原则。服务性收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及家长,据实结算;学校要定期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收费收支清单,接受家长监督。代收费可采取集中预收和期末结算的方式,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按学生实际需要据实确定代收费项目;每学期末,学校应向学生及家长公布代收费收支清单。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六)严格执行国家票据管理规定。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使用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对于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受教育者有权拒交,并向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投诉。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全部存放在学校依法开设的银行账户,且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七)强化教育收费行为监管。各地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管,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对本地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粤价〔2009〕238号)《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废止。
附件:中小学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事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3日
附件
中小学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事项
一、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含课间餐):据实收取
2.校车费:学校按学期收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
二、代收费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1.作业本费:中小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用量统一代购,据实收取。
2.代购教辅材料费:中小学校可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辅材料按照“一科一辅”“自愿订购”的原则统一代购,据实收取。
(二)高中阶段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
1.作业本费:中小学校可根据学生实际用量统一代购,据实收取。
2.校园一卡通工本费:是指学生在补办校园一卡通时收取的工本费,首次办卡免费。
3.代购教辅材料费:中小学校可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辅材料按照“一科一辅”“自愿订购”的原则统一代购,据实收取。
4.校服费(仅限城镇中小学):校服的制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具体招标办法由地级以上市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强制要求学生购买校服的具体数量(套数、件数)。
5.学生体检费(仅限高中阶段):体检项目按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注:课后服务根据服务性质由各地结合实际,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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