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10〕26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4〕80号)已从2008年5月1日停止执行,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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