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6〕366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7号(2016年)的规定,现决定废止《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33、34号令的通知》(粤价〔2005〕144号)等9项涉及价格行政许可的相关文件(见附件)。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涉及价格行政许可的相关文件目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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