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15〕24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2日
广东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下称《意见》),深入推进广东省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和市场秩序,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放管并重,进一步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创新投资管理方式。2016年6月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健全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着力解决部门放权不同步、基层承接能力不足、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手段不完善等突出问题,确保接住管好、监管有效和服务到位,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释放市场活力。
二、基本原则
(一)精简规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清理涉及投资项目管理的审批监管事项,规范和优化审批流程等事项。全省需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实行统一的管理事项清单、项目审批标准、项目编码管理、全程网上办理和全程协同监管,落实并联审批和限时办结制度。
(二)分类分级。区分项目类型,相应调整用地(用海)预审、规划选址、环评(海洋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审批权限,明确审批监管责任主体,尽快确定下放层级和同步下放的审批监管权限。创新监管方式方法,通过监管标准化、规范化,整合监管队伍力量,建设与监管层级相适应的监管队伍、确保接住管好。
(三)联动协同。整合现有资源建设投资项目全省统一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全省投资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加强项目开工建设、竣工投产两个重点环节的全过程监管,构建法律约束、行政监督、行业规范、公众参与和诚信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管机制,实现项目开工建设合法,建设过程合规有序。
(四)公开透明。依法依规做好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项目有关审批、监管和处罚等信息,畅通公众投诉渠道、鼓励社会依法监督,不断扩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途径。
三、重点任务
(一)清理规范管理事项(2015年9月30日前)
1.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最大限度精简有关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事时限,对审批条件、流程、裁定标准和申请的材料、办法、格式文本等事项进行统一规范和优化,形成全省统一的项目审批事项流程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确定审批监管层级。根据全省统一的项目审批事项流程图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取消或下放的情况,以及便于项目单位就近办理和地方政府贴近服务的要求,相应调整用地(用海)预审、规划选址、环评(海洋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审批权限,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合理确定下放层级,明确审批监管责任主体,确保简政放权的政策效应得到充分发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3.规范审批监管标准。省相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投资项目的审批监管责任主体、管理内容、管理程序等,制定部门审批监管事项的工作规范和工作指南,明确项目各类审批监管事项的具体办理流程和时限,推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建设统一在线平台(2016年3月31日前)
4.建立项目编码规则。建立包含有投资项目类型、审批监管层级等内容的编码规则,以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受理申请后生成的项目代码,作为整个项目建设周期唯一的身份标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5.建设全省统一平台。依托国家审批监管平台和省网上办事大厅,按照《意见》要求和全面覆盖、全程监管、全省共享的目标,提出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建设需求,开发建设全省统一集中的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制定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制度,并实现与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电子证照库、统计、审计、效能监察平台等系统的互联互通。(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三)制定协同监管制度(2016年6月30日前)
6.制定省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完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处理及责任追究内容,构建决策科学、执行有力、责任清晰、监管到位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7.制定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协同监管信息发布办法、投资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投资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项目基本信息报备内容指引和通用格式等制度和规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8.制定投资项目委托审批和同级受理制度(或优化投资项目受理审批制度),确保投资审批监管权限同步下放和有效承接。(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9.制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审计厅牵头负责)
10.制定部门投资项目监管办法和年度监管报告发布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渔业局、安全监管局及行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四)纵横联动协同监管(2016年7月1日起)
11.加强后续监管。强化在线监测、项目审计、稽察、执法检查等手段,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健全部门协同监管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时交换项目信息,相关部门的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实现互联互通,审计部门全程监督。发现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渔业局、安全监管局及行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信息公开。项目审批、监管和处罚等信息,除涉密信息外,一律向社会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和处罚结果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共享,对不按要求公开信息的行为予以追责。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以投诉、举报、曝光等方式参与监督。(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渔业局、安全监管局及行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13.健全奖惩机制。充分发挥信用记录在投资项目监管中的作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信评价较差或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项目参建单位,进行重点监管。对列入异常信用记录或“黑名单”的单位,在投资准入、政府补助补贴资金及其他政府指令性计划指标安排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渔业局、安全监管局及行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审计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等情况加强跟踪审计。(省审计厅负责)
15.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并按照商业原则独立审贷,不得违规发放贷款或仅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层级较低为由否决企业贷款申请。(广东银监局牵头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要做好统筹协调,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各项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强化监管意识,落实监管责任,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监管能力和服务质量,共同促进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省各有关单位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将工作进展和项目监管等有关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由该委汇总后报省政府。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通过汇编指南、集中培训、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整合监管力量,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保障监管经费,提高基层政府的业务水平和综合服务管理能力。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企业全面准确了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相关要求,引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增强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自觉规范项目建设运营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