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产业〔2014〕2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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