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综[2014]128号
各地级以上财政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财税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为规范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安全、有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7日
广东省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安全、有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三项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项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三项建设”项目省级补贴资金),是指运用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根据价格调控需要对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销售三个环节有关项目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三项建设”项目省级补贴资金使用坚持“后补贴”的原则,根据农副产品价格调控总体布局,选择已建、在建的项目给予补贴。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负责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制定广东省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按规定组织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
(三)配合省发展和改革委组织项目申报、审核;
(四)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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