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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废止)

信息来源:资环处 时间:2014-03-21 0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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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本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依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现减排、促进发展。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总体目标,为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要求,针对主要排放企业和单位实施配额管理。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考虑排放企业历史碳排放量和行业基准水平,合理分配配额。

(三)有偿发放,分步实施。采取免费和有偿的形式发放配额,并逐步扩大有偿发放的比例。

(四)公平交易、有效监管。配额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实现公平交易,对交易过程实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省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项目企业纳入配额管理。其他排放企业和单位可自愿申请纳入碳排放管理,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后,按照控排企业和单位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登记系统(以下简称配额登记系统),对配额的分配、变更、清缴、注销实行统一电子信息化登记。配额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省发展改革委是配额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配额分配方案,组织年度配额免费和有偿发放,配额日常管理及配额登记系统监管,受理企业和单位申诉,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等工作。组织成立省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以及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以购买服务形式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机构承担有关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本市新建项目企业的碳排放评估报告,组织并督促本市控排企业和单位提交配额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配额发放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行业基准水平、减排潜力和企业历史排放水平,制定本省配额分配总体方案,经省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配额分配总体方案包括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项目企业名单,各年度配额总量,免费配额与有偿配额比例,配额分配方法与程序,有偿配额竞价平台与底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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