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新兴产业办函〔20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带动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一批创新能力突出、产业链完整、特色鲜明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为“基地”)是指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具有支撑、示范和带动功能的特色产业集聚区。基地由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认定并授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地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等具体负责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的行政单位。基地主管部门根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承担本部门所负责领域基地的组织评审、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
第四条 基地的认定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筹、指导和协调下,各基地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开展所负责领域的基地评审工作,最后报领导小组统一批准。
第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基地的申报组织,并根据本管理办法和基地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基地建设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申报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思路清晰、切实可行的总体发展规划,以及明确可行的目标;
(二)具有相对集聚的空间布局,产业集中度高,产业特色明显;
(三)有龙头企业、龙头项目带动,有一定产业基础,可以在本行政区域或跨行政区域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
(四)有较为健全的技术创新平台并已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形成核心竞争力;
(五)具有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吸引国内外投资、合作的良好条件,当地政府有扶持基地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
(六)基地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各基地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所负责领域的年度基地建设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后,提出本年度基地建设工作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发布年度基地申报公告,明确基地申报的领域、数量、条件与程序等。
(二)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相应主管部门按照基地申报公告的要求,具体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将基地申报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基地主管部门。
(三) 各基地主管部门对所负责领域的基地申报材料,组织开展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研究提出所负责领域符合条件的基地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平衡后的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同时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公示通过后的名单由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获批准的基地统一授予“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行政区域+产业领域)“称号。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从产业政策、建设条件落实、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协调引进、人才交流与培养等方面加大对基地及其企业的扶持力度,并在资金上对基地内的项目予以倾斜支持。
第十一条 基地所在城市要加强对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地方财力和实际情况,研究设立专项资金对基地建设给予支持,积极协调办理基地及基地内建设项目的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相应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向基地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基地发展情况总结材料,并及时报告基地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基地主管部门将所负责的基地材料整理汇总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各基地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定期对基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和对基地的扶持力度挂钩。对于考核优秀的基地,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基地,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对于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将撤销称号并摘牌。
第十四条 对已经授牌的基地,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无故拒不报送相关材料等问题,领导小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警告、撤销称号并摘牌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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