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的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粤府〔2006〕37)号、《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0〕276号)、《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新能源汽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粤发改高技术〔2011〕191号)以及《省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纪要》(省府工作会议纪要〔2010〕1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用于补助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资金。
第三条 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应用项目)是指获得省财政资金补助,在大中城市、行业或特定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试验运行,对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重点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兼顾补助LNG(天然气)汽车等其他新能源汽车。
第五条 省财政对各地示范应用项目进行分类补助,其中珠三角地区的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为Ⅰ类,东西北地区为Ⅱ类,江门、肇庆市参照Ⅱ类标准执行。
Ⅱ类补助标准应高于Ⅰ类补助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包括购车补助和示范环境补助。其中,购车补助只针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环境补助针对各类新能源汽车。补助额度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于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建设充电充气和维修维护配套设施、补贴充气充电及其他费用等。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示范应用项目确定后,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具体示范工作计划,明确项目示范内容、年度示范车辆车型和数量目标、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等,并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示范城市项目需先经所在市人民政府同意)。
示范工作计划将作为安排省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以及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各示范应用项目提出的示范工作计划,按照第六条计算出各项目获得的省财政资金补助额度,并联合下达示范应用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投资计划,预拨50%的示范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示范应用项目完成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省财政补助资金清算。
(一)示范应用项目单位认真总结示范应用工作,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定项目实际完成的新能源汽车示范规模,并按照第六条计算出该项目最终获得的省财政补助额度(超出不补)。考核合格的,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最终补助额度,将补助资金余额拨给项目应用单位。不合格的,不再拨付资金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如预拨资金额度大于项目最终补助额度,则予以追缴超出部分资金。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单位需与省发展改革委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2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合同、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示范工作计划等为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
第十六条 示范应用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终止。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对示范应用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意见。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交上年度项目进展报告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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