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的相关部署,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完善政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十一五”前四年,全省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3.89%,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下降17.28%和13.87%,分别完成了“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85.77%、115.21%和92.33%。但2009年第三季度以来,部分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长较快,节能减排指标降幅明显收窄甚至不降反升,我省节能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为确保全面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
(一)严格落实节能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各市)要尽快完成对县(市、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进行责任追究。省政府将对未完成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的地级以上市实行问责。各市政府要在8月30日前,将本地区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抄送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到“十一五”末,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企业集团和存在节能减排行政不作为的部门,依法依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各市“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的确定要以2005年为基数。(各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环境保护厅、统计局牵头负责)
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今年关停小火电机组57.69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钢能力100万吨、落后炼铁能力50万吨,淘汰落后水泥产能500万吨;进一步加大造纸、漂染、制革、电镀等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加快淘汰并禁止新建未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的小型人造板企业、直火法等土法生产松香的小企业、湿法生产纤维板及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林产品企业。各市政府要抓紧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各市的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到县(市、区)和有关企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第三季度前全面完成关停任务。(各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林业局牵头负责)
(三)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的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或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有困难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依法停止对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南方电监局牵头负责)
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四)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单位要停止对其供电供水。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外经贸厅、金融办,南方电监局牵头负责)
四、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五)积极组织申报国家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并加大省财政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市财政要安排资金重点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各地要将节能减排指标分解到具体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并尽早下达。(各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牵头负责)
(六)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争2010年内珠三角地区所有中心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加快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继续抓好电厂脱硫工程建设,积极推进电厂脱硝工作。(各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负责)
(七)研究出台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节能改造提供市场化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牵头负责)
五、切实加强用能管理
(八)加强对各市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要采取必要措施,合理控制能源供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牵头负责)
(九)加快制订实施2010年节能发电调度机组排序和发电组合方案,完善技术支持系统,落实配套政策,深入推进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订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南方电监局牵头负责)
(十)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活动,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并实行惩罚性电价;其中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参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累进加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牵头负责)
(十一)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有困难或者能源消费过快增长的地区,一律关闭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十二)突出抓好省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企业用能管理,提高能效水平,确保“十一五”期间实现1000万吨标准煤节能量。省节能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市将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纳入节能监管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各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十三)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季报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支持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平衡测试等活动。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质监局牵头负责)
(十四)加强国有企业用能管理,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和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国有企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将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各市政府,省国资委牵头负责)
七、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十五)加强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大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推进火电机组脱硫脱硝工程建设,确保新建成机组与脱硫脱硝设施同步投产运行。(各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六)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确保2010年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全面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施工阶段95%以上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严格落实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的规定。(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十七)积极推进交通领域节油、节电,加强运营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坚决执行水泥质船退出营运市场政策;在西江和珠江三角洲骨干航道网内,限制发展300吨以下单船运力;加快推进营运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推进集装箱码头“油改电”和老旧码头加固技术改造工作。推行公路甩挂运输,加快铁路电气化建设和运输装备改造升级,优化民航航路航线。(各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广铁集团、民航中南管理局牵头负责)
(十八)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加强公共机构用能统计工作,倡导公共机构发挥节能示范带动作用,确保公共机构能耗指标比去年降低5%.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将商贸酒店业等重点用能单位纳入监管范围,推动节能环保产品进超市、上专柜;开展“限塑活动”、继续推进“过度包装”治理工作。落实家电以旧换新中标回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鼓励中标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