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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政府网站 时间:2010-04-14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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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府函〔2010〕50号

  

  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电动汽车发展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广东省电动汽车发展行动计划

 

  为积极应对资源和环境的双重挑战,推动电动汽车的应用和产业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国家《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5号)以及《广东省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粤府〔2009〕77号)精神,制定本行动计划。

  本计划所称电动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一、发展意义

  我省机动车汽、柴油消耗量大,全省汽车保有量急剧上升,所带来的能源消耗与尾气污染日益增加。面对能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的双重压力,发展节能环保的新能源汽车刻不容缓。电动汽车是新能源汽车的主要发展方向,现正迈入大规模产业化阶段,并成为国内外汽车产业发展的热点,国家政策导向明显,发展速度日益加快。将电动汽车产业列为我省当前重点培育发展的新兴战略产业,抢占世界汽车产业发展制高点,对于促进广东汽车产业优化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社会和谐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发展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全球汽车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充分依托现有产业基础,以自主创新为核心,以产业化和示范应用为重点,以应用环境建设为突破口,坚持市场为主和政府推动相结合、政策优惠和宣传引导相结合、产业发展和产品应用相结合,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将广东建设成为产业规模、品牌影响和技术水平均达到国际前列的世界电动汽车产业基地。其中:

  ——到2015年,初步建立适应电动汽车发展要求的配套设施网络、产业支撑体系和政策环境,形成电动汽车地方性标准规范;实现电动汽车在城市公交系统的规模应用,电动轿车开始走入家庭;初步建立以骨干企业为核心的电动汽车产业链,形成2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综合生产能力,部分核心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争取全省电动汽车销售量占新车销售总量的3%-5%,产量占汽车总产量的5%左右。

  ——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电动汽车配套设施网络、产业支撑体系和政策环境,电动汽车实现成熟的市场应用,拥有2-3家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核心技术的国际型电动汽车龙头企业,形成规模和技术水平居国际前列、产业链完整的电动汽车产业集群。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电动汽车发展环境。逐步建立鼓励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综合采取财政、价格、政府采购、技术标准等手段,支持电动汽车技术研发、产品制造及应用,为电动汽车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大力加强充电、维修维护、电池管理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城市公共充电设施的标准化建设,鼓励创新公共充电设施的管理机制和商业模式,加快形成覆盖广泛、布局合理、快速方便的公共充电网络。

  (二)培育壮大电动汽车产业。围绕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要求,依托现有汽车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大力组织开展新型动力电池及其管理系统、电机及其控制系统、动力系统总成、充电机、整车系统集成等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研发,推进关键技术实现产业化。积极培育壮大电动汽车龙头企业和上下游配套制造企业,打造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完整的电动汽车产业链,促进形成以广州、深圳为中心,要素集聚、规模集中、配套齐全的电动汽车产业集群。

  (三)健全电动汽车产业支撑体系。加强产学研结合,加快建设电动汽车公共技术研发、检测和试验平台,形成功能完备的产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快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积极培养和引进电动汽车高端领军人才和专业研发人才,为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建立电动汽车产业统筹协调机制,加强产业规划和指导,为电动汽车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四)建立电动汽车地方性标准体系。组织我省电动汽车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制定电动汽车地方标准,形成既体现广东特色、又具有全国普遍推广意义的电动汽车地方性标准体系。在此基础上,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支持,大力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地方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推进专利标准化和标准产业化。

  (五)形成良好的电动汽车认知应用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展示电动汽车的发展成果及其优点,提高社会各界对电动汽车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形成广大群众易于接受、乐于使用电动汽车的良好氛围。以公共交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为重点,开展电动汽车的示范运营工作,争取3-5年内示范运营规模达3万辆,通过示范不断积累应用经验,强化社会认识,带动市场普及。以第16届亚运会、第25届世界电动汽车大会和第26届世界大运会为契机,推动电动汽车在广州、深圳等重点城市的规模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培育市场需求。

  开展电动汽车示范应用。加强部省合作,做好现有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城市申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实施广东省电动汽车示范工程,选取若干试点城市开展电动公交车和电动出租车的示范运营;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和物流服务行业开展电动汽车的示范应用。鼓励采取省市区联动方式开展电动汽车示范应用,优先支持省重点扶持企业的电动汽车产品。此项工作由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会同试点市政府负责。

  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自2010年起,将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汽车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鼓励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电动汽车,并在车辆定编和资金方面优先安排。各地政府要逐年加大购车中电动汽车所占比例,力争到2012年达到10%左右。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监察厅负责。

  (二)建立应用环境。

  建设电动汽车公共充电网络。在电动汽车示范城市率先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包括普通充电设备和快速充电站),并按照准公共设施进行管理。自2010年起,珠三角地区大中型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中型城市要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纳入城乡规划中,新建加油站、居民小区和公共停车场要配套安装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现有加油站、居民小区和公共停车场要逐步加建。在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向充电设施特别是快速充电站建设倾斜。鼓励油品供应公司、电网公司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用充电设施。此项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实行电动汽车优先策略。城市公共停车场、市政道路停车场应划出一定比例的停车位,优先用于停放电动汽车;在部分繁华商业区开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优先办理电动汽车的入户、年检等业务,纯电动汽车新入户上牌时不须经排气检测可直接发放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环保标志。对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用于科研试验的电动汽车样车,优先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此项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负责。

  降低电动汽车使用成本。积极争取对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含停车场私有车位)的用电价格给予优惠,原则上按不高于普通工业销售电价收取电费,并执行峰谷电价,以鼓励利用用电低谷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电动汽车电池市场化运营业务,该类企业用于电动汽车电池充电所用电量享受同等电价优惠政策。此项工作由省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负责。

  (三)推进自主创新。

  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将电动汽车关键共性技术列入我省自主创新重点领域中,通过重大科技专项、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联合招标等形式,支持电动汽车行业自主创新。鼓励高校开展电动汽车的基础研究。此项工作由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强电动汽车产业创新能力建设,支持在电动汽车领域申报组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鼓励依托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建设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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