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粤价[2002]48号
发布日期:2002-03-07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精神,进一步规
范国家机关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审批制度改革
后各部门职能转变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取消部分省定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见附件,自2002年2 月1 日起执行。
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车辆违章电子监控费从2003年1 月1 日起取消。
二、请各地物价部门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注销手续。
三、对于省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对于违反规定继续收费
或变相收费的,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取消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公安部门(11项)
1 、船民证费
2 、旅馆业户口登记员登记证费
3 、内河船舶出入申报簿费
4 、经济特区居住证费
5 、剧毒物品使用许可证费
6 、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费
7 、剧毒物品销售许可证费
8 、剧毒物品生产许可证费
9 、剧毒物品作业证费
10、剧毒物品购买证费
11、剧毒物品运输证费
二、财政部门(2 项)
12、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费
13、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费
三、广播电视部门(2 项)
14、有线电视播映证费
15、电视共用天线系统技术标准合格证费
四、计生部门(1 项)
16、独生子女优待证费五、卫生部门(2 项)
17、个体开业医生证书费
18、乡村医生证书费六、证券监管部门(1 项)
19、证券发行监督管理费七、建设部门(3 项)
20、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费
21、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费
22、燃气管理费八、农业部门(7 项)
23、种公畜配种许可证费
24、出口兽药证明费
25、饲料添加剂经营许可证费
26、农药经营许可证费
27、农用拖拉机驾驶员转籍过户费
28、农用拖拉机号牌、行驶证转籍过户费
29、农机服务专业户技术考核合格证费九、保密部门(1 项)
30、无线电话使用许可证费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 项)
31、产品质量考核发证费十一、旅游部门(1 项)
32、导游资格证费十二、文化部门(1 项)
33、字画销售管理费十三、新闻出版部门(1 项)
34、书报刊销售管理费(取消对零售企业收取部分,保留对批发企业收取部
分)
十四、药品监管部门(1 项)
35、出口药品证明费十五、劳动和社保部门(2 项)
36、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费
37、技工学校报名考务费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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