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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代购教辅材料收费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4-02-17 16: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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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代购教辅材料收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4〕38号     2014年2月17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根据《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中小学代购教辅材料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增“代购教辅材料费”作为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学校可以为学生统一代购本地区从省推荐目录中选用的教辅材料,但必须遵循自愿原则,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其他类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提供代购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免费向学生提供教辅材料。
    二、学校为学生无偿代购教辅材料,应按实际购进价收取费用,不得以损耗等名义向学生加收价款。学校购进教辅材料单价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最高标准。学生可以按学科课程申请由学校代购教辅材料,若少选用教辅材料,则相应少交该项费用。
    三、“代购教辅材料费”可于上一学期末预收,最迟于当个学期末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结算,并向学生家长公布。学校必须通过校园公示栏、公示墙、公示牌等方式将本地区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教辅材料价格、本校代购预收费情况及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
    四、上述规定自2014年春季开学起执行。过去有关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省府办公厅,省纠风办,省财政厅、新闻出版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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