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资环函〔2013〕349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有关单位:
为支持低碳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根据《广东省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3年广东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要点》和《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报省政府同意,2013年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安排2000万元支持低碳发展示范项目。现就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题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务实有序的原则,认真组织好低碳发展示范项目申报工作。
(一)低碳社区建设。
项目内容:在不降低居民生活品质的前提下,创建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宜居舒适的低碳社区,为控制城镇居民生活领域碳排放探索有益经验。包括优化运营管理模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引导和实践体验活动,培育低碳生活方式和低碳文化;推广绿色低碳建筑,加强可再生能源应用;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垃圾分类回收、绿色出行等低碳生活配套设施建设;营造优美生态环境等。
申报要求:由项目所在社区的街道办事处申报并使用专项资金,指导、协调项目所在社区的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项目所在社区应为现有成熟的城镇社区,居住人口应在1万人以上;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和较大的低碳建设潜力,并已编制比较完备的低碳建设总体规划或方案。
(二)低碳园区建设。
项目内容:加快园区低碳化改造,培育集聚一批低碳型企业,建立健全园区低碳管理模式,为提升产业低碳发展水平探索有益经验。包括普及推广低碳理念,推动园区企业控制碳排放和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探索建设园区碳排放信息监测、报告管理平台,加强园区和企业碳排放管理;完善园区空间布局,优化交通物流系统,对水、气、电等基础设施实行低碳化、智能化改造;落实节能措施,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申报要求:由项目所在园区的管理机构(管委会)申报并使用专项资金。项目所在园区必须经国务院(国家部委)、省政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和较大的低碳建设潜力,并已编制比较完备的低碳建设总体规划或方案。
(三)公共建筑低碳改造。
项目内容:支持大型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党政办公楼、展馆、商场等通过高新技术应用等手段实施低碳化改造,大幅降低能源消耗、资源浪费,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建设低碳建筑。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将协调德国西门子公司、英国Atkins公司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提供咨询,打造与外方合作推进公共建筑低碳改造的示范项目。
申报要求:由公共建筑的运营机构(业主)或改造承担单位申报并使用专项资金。实施改造的公共建筑面积在
上述各专题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不超过500万元,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2年。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4项。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管理人员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并具备实施项目应有的基础和能力。
(二)项目资金预算、实施方案合理、可行,实施条件基本具备。
(三)各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财政省直管县(市)、省属有关企业集团、有关单位限报1个项目,多报者一律只保留排位第一的项目为有效。
(四)已享受过国家或省相关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1)。
(二)各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财政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项目申报材料加具初审意见后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企业)项目申报材料加具初审意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同时提交申报项目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要求,从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有关要件是否齐备、财务状况是否合理等方面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剔除不符合要求的项目。
(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竞争性评审,提出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五)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市县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合同内容作为项目监督管理、评价验收的基本依据。
请于
附件:
1.2013年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低碳发展示范方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
2.2013年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低碳发展示范方向)申报项目情况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陈斌,电话:020-83133193,传真:020-83138699,电子邮箱:ccbingchen@163.com;省财政厅姚林,电话:020-83170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