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关于继续施行《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价〔2013〕207号 2013年8月29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税局,各有关高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0〕185号)自2013年9月1日起继续执行,有效期2年。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审计厅、法制办、港澳办、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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