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关于免收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施工期间占用公路补(赔)偿费的通知
粤价〔2013〕183号 2013年8月8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珠三角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为加快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保障省委、省政府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规划纲要、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施工期间免征占用公路补(赔)偿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珠三角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在取得有关许可后进行施工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在施工期间免收占用利用公路补(赔)偿费(指占用公路补(赔)偿费部分,以下简称占用公路补(赔)偿费)。超出许可施工期限或施工围蔽范围的,仍按照规定缴纳占用公路补(赔)偿费。超出许可施工期限或施工围蔽范围但续办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并取得有关许可的,施工期间免收占用公路补(赔)偿费。
二、广东珠三角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在有关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通过验收后按规定期限恢复交通。由于项目施工造成公路临时改线的,应当修建满足交通通行要求的临时辅道,并完善相关安全保障措施。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更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人大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监察厅、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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