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水利厅 广东电网公司
关于调整小水电上网电价最低保护价标准的通知
粤价〔2013〕177号 2013年8月1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水务局、供电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促进小水电健康发展,扶持山区建设,根据省政府《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决议的通知》(粤府〔2008〕51号)规定,决定调整小水电上网电价最低保护价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审计,2012年广东电网公司各种电源上网价的加权平均水平,即平均购电价为每千瓦时43.82分(不含增值税,下同),以此价格作为新的小水电上网电价最低保护价标准。
二、全省小水电企业现行上网电价低于每千瓦时43.82分的,一律提高到这一水平;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每千瓦时43.82分的,维持不变。
三、上述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大常委会,省府办公厅,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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