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关于江门市葵峰水泥有限公司等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3〕123号 2013年6月6日
江门、梅州、湛江、云浮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广东电网公司:
江门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报来《关于给予江门市葵峰水泥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正常工业用电价格的请示》(江价〔2013〕73号),湛江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报来《关于要求取消湛江市新国强水泥有限公司差别电价问题的请示》(湛价〔2013〕56号),梅州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报来《关于请求取消广东塔牌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蕉岭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差别电价的请示》(梅市价〔2013〕43号),云浮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报来《关于取消云浮市新安塘水泥厂、云浮市云城区高峰顺达水泥厂、云浮市新骑源水泥有限公司和云浮市粤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差别电价的请示》(云价〔2013〕60号)均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经核实,江门市葵峰水泥有限公司(原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水泥厂)、湛江市新国强水泥有限公司、原广东塔牌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蕉岭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均已拆除了所有落后水泥产能设备,并进行了转产,同意取消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大水泥行业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408号文)对这3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江门市葵峰水泥有限公司从2012年7月1日起,湛江市新国强水泥有限公司从2013年1月1日起,原广东塔牌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蕉岭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从2013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二、云价〔2013〕60号文提到的云浮市新安塘水泥厂、云浮市云城区高峰顺达水泥厂、云浮市新骑源水泥有限公司和云浮市粤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转型升级或转产的相应证明材料,继续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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