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关于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减免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粤价〔2013〕94号 2013年4月28日
清远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经省政府同意的《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支持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跨越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粤经信园区〔2013〕134号)规定,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内企业享受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收费单位应按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免缴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9〕151号)及《关于进一步减免缓征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3〕33号)规定减免缓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粤价〔2009〕176号)规定减免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以上收费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人大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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