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关于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等企业停止执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2-12-11 15:00:30
字体: [大] [中] [小]

 
省物价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关于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等企业停止执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

 

粤价〔2012〕270号 2012年12月5日



清远、肇庆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广东电网公司:
    经复查,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肇庆市齐天陶瓷有限公司和高要市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3家企业经过整改,能耗限额指标均符合标准,现取消省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对我省第三批超能耗限额标准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粤价〔2012〕20号)对这3家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的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