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5〕24号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人事厅: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3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2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等规定,现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出国政审费
二、保存人事档案及保留人事关系、协调调出调入争议两项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不变。此两项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其他收费仍按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194号)规定执行。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国税局、地税局、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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