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对粤通卡用户继续实行车辆通行费优惠的通知
粤价〔2012〕179号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各高速公路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粤通卡用户车辆通行费优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行驶广东省境内高速公路并使用粤通卡成功缴纳通行费的车辆,继续享受当次应缴车辆通行费2%的优惠,优惠金额在后台结算时予以返还,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请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做好车辆通行费优惠的宣传解释工作,各高速公路路段管理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抄 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人大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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