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关于取消我省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的通知
粤价〔2012〕172号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
为贯彻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做好“十件民生实事”,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
二、取消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后,面向其他对象征收的治安联防费仍按《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粤府〔1990〕8号)执行。
三、治安联防费纳入地方财政的统筹安排,收取治安联防费不足支付治安联防队员工资和活动经费的,由当地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四、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注销(更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人大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综治委、省公安厅。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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