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铁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辖问题的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粤价〔2012〕1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近日,广州铁路公安局致函我局,请求协调解决广州铁路局下设铁路公安处在东莞、深圳等地区的违法犯罪案件涉案财产的价格鉴定管辖问题。经对全省各地此类案件价格鉴定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现就广州铁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对于广州铁路公安局管辖的,在广东省辖区内的违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事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案件发生地对应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单位(包括铁路公安处、铁路公安分处、铁路公安派出所)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办理。
请各地根据上述意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积极配合,认真做好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发生在本地区的违法犯罪案件涉案财产的价格鉴定工作。
抄 送:广州铁路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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