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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中医治未病试点单位继续试行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1-12-30 16: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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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中医药局
关于中医治未病试点单位继续试行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1〕329号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州、珠海、佛山、韶关、惠州、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市物价局、卫生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和人口计生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各试点单位:
    根据我省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推进计划,现就2012年 “治未病”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通知如下:
    一、省中医院(含珠海院区)、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等50家医疗机构为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示范试点单位(见附件1),各试点单位须按《中医“治未病”试行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表》(见附件2)所列项目开展中医“治未病”试点工作。
   二、各试点单位所在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在不超过《中医“治未病”试行服务项目和价格表》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制定当地中医“治未病”试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市属“治未病”健康工程示范试点单位(不含扶元堂医疗康复医院,康富来国医馆中医门诊部,广州中医药大学祈福医院)执行所在市的政府指导价。扶元堂医疗康复医院、康富来国医馆中医门诊部、广州中医药大学祈福医院中医“治未病”试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并自主确定试行医疗服务价格,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中医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中西医结合医院、民航广州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在不超过《中医“治未病”试行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表》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试行服务价格,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三、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示范试点单位须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四、中医“治未病”试行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继续试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试行期间,如有“治未病”试行项目转为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试点单位须按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

    

    (省物价局联系人:姚丽平 联系电话:020-83134618;省卫生厅联系人:疏俊 联系电话:020-83821470;省中医药局联系人:林劲松 联系电话:020-83848467)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卫生部规财司,国家中医药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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